日本的《节约能源法》

发布时间:2012-10-29  点击:9261  来源:四川低碳科技

  1979年,日本首部《节约能源法》颁布实施。1998年修改后的《节约能源法》规定,企业必须以每年1%的速度降低单位产出的能耗。修改后的《节约能源法》还提高了汽车、空调机、冰箱、照明灯、电视机、复印机、计算机、磁盘驱动装置、录像机等产品的节能标准。例如,到2005年度,照明器具的耗能必须比1996年度降低20%;到2010年度,轿车的平均耗能必须比1995年度降低22.8%;到2004年度,录像机的耗能必须比1996年度降低61.2%,冷暖空调机耗能必须降低50%
  如果企业达到节能标准,或采用节能产品,可以在一定时期内享受减免税赋的优惠。如果企业没有达到节能标准,并不能遵照有关部门的意见改进,可以对企业进行曝光,并处以10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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